新聞:
七旬李姓老翁以手指猥褻二歲鄰家女童私處,被女童父親撞見制止。一、二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五年六月,但更一審卻以李姓老翁並無違反女童意願的強制行為,改依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九月
二歲? 可能連肚子餓都不會講了要怎麼表示意願?
之前的案例也有法官認為女童喊不要不能證明真的不要...
所以... 我想到了,當爸爸的總可以監護人的身分表示意願吧? 而且還要到法院公證!
公證我女兒"在18歲以前不願意有任何性行為",這樣總行了吧?
順便也交一些公證費給法院當保護費,總比怎麼樣了還要送古董便宜!
有人要團購嗎? 不知公證費可否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