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欺騙行為」討論

這陣子開始在讀民事訴訟的書

才了解原來有一些權益是不可以放棄的

但是忽然有一個問題

現在網路上常常有所謂的騙子

如果說「高學歷的騙子」用言詞欺騙「低學歷的受害者」

簽下了一份合法的契約,而受害者進而有金錢受損

該低學歷的受害者要如何證明,又該如何才有辦法提出

在兩造雙方簽約的同時,是受到欺騙才簽下的呢?

(例如說類似保險業最常騙的「這是儲蓄險,可以還本的保險」)

(買賣二手車時,常常有年紀較大的中壯年,一直聽到賣家說保證沒泡水,保證無事故,保證原車原漆,結果

里程數被調表,但合約書上沒寫保證里程數)

類似以上的合法的契約,要用怎樣才能向法院申請無效?


單純看書時想到的問題~大家的想法是什麼呢?

2010-09-13 19:30 發佈
騙人的!


蘇治芬,陳明文跟郝龍斌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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