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瞭解勞工權益的大大解答一下


女友是台北市的牙助~工作快5年~診所並沒有勞健保

診所要改變上班時間~她無法配合~醫師只願多給他一個月的遣散費

請問這樣是算自願或非自願離職~有什麼辦法或管道申訴

請比較懂勞基法的大大說明一下~謝謝
2010-09-07 13:0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工權益 大大
afd wrote:
女友是台北市的牙助~工作快5年~診所並沒有勞健保

診所要改變上班時間~她無法配合~醫師只願多給他一個月的遣散費

請問這樣是算自願或非自願離職~有什麼辦法或管道申訴

請比較懂勞基法的大大說明一下~謝謝...(恕刪)


嗯 請洽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申辦失業補助
在就業保險法中有規定,投保勞保一年以上如遭資遣,除了雇主要給付資遣費外〈這部分是勞基法規定,舊制每服務一年給予資遣費一個月,新制每服務一年給半個月〉,然後請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單,被資遣的人可至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幾付,依據您的投保薪資〈從17280--43900元〉,發給6成失業就助金,如有扶養親屬,每一人多10%,最多加發20%,最多可發6個月。如滿45歲以上,最多可發9個月。

如您女友沒加入勞保,那就不用去就業服務站了,因為領不到失業救助金,不過還是可以打電話問問看。


就業保險法

第 10 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第 16 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第 18 條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第 19- 1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第 24 條 (保險給付之請求期限)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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