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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行人看法律] 中華民國刑法太鬆還是太嚴?

最近這一兩年, 大家常常因為新聞報導中, 悖離一般民眾常識的判決而憤怒不已
小弟我也是其中之一

不過大家罵歸罵, 罵完之後心裡難免嘀咕:
檢察官、法官, 不管是故意亂搞, 或是迫於法律條文的規定
一定也是根據刑法條文才做出這樣的判決吧?

小弟剛剛心血來潮,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了一下刑法條文
節錄了幾條關於殺人跟強姦這兩類人神共憤的相關條文, 希望能夠拋磚引玉, 看看能不能激發一些討論
最重要的是, 能夠根據現有的條文做一點實際的意見, 別老是讓專業人士笑我們鄉民只會民粹式的怒吼...



首先, 刑法規定判刑有分主刑跟從刑兩種

第 32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這個很容易理解, 除了死刑跟無期徒刑之外, 有期徒刑最多就是關20年
想在監獄續住下去的話, 麻煩出獄後另犯他罪, 否則不予受理

再來, 免死金牌是不是封建時代的專利?
當然不是, 請看:

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所以除了大家熟知的少年仔之外, 老灰仔也有免死金牌, 這個大部分的人應該沒想過吧?
那麼這兩種人萬一殺了人, 該減輕其刑的時候, 到底又該減多輕呢?

第 64 條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刑法當初不知道是不是菜市場老闆跟買菜大嬸規定的, 很貼心的連打折的額度都幫大家設計好了
從以上的連鎖反應看來, 少年仔跟老灰仔萬一殺了人, 不能判死刑也不能判無期徒刑, 而且還要減輕其刑
所以頂多就是判個15-20年囉?
80歲以上的老灰仔要是關20年還能出來, 大家就不要跟他計較了
18歲的少年仔關個20年, 出來正好是38歲的壯年, 美好人生還有一大半啊!!

不過消費者是聰明的, 以上的打折連鎖效應可不是只有這樣就結束了
因為減輕其刑而被判20年有期徒刑的話, 不知道是不是可以適用另外一個大絕招.... 那就是:

假釋!!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也就是說, 少年殺手因為有免死金牌而得到了有期徒刑20年
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再根據這條假釋規定, 有"悛悔實據"之後, 就可以申請50%的優惠價折扣
只要關10年就可以出獄了?
(以上這段推論, 還需要專業人士幫忙解釋一下)

對了, 顧著研究打折的相關規定, 都忘了所謂的殺人罪到底內容有哪些.... 請看: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從殺人罪的第一條來看, 就知道刑法對於殺人這件事, 給了法官很大的裁量空間
最重可以判死刑, 最輕嘛.... 法官也可以對外宣稱 "重判十年有期徒刑"
至於要怎麼殺人才能得到死刑的 "最高榮譽"?
又該是怎麼樣殘忍的殺人行為, 才會被法官 "重判十年有期徒刑"?
這個我想連專業的法界人士都無法判斷吧


好了, 講了那麼多恐怖的殺人放火的事情
稍微換個口味, 看一下同樣讓大家義憤填膺的強姦罪 (現在叫妨害性自主罪) 是怎麼規定的?

在看條文之前, 大家不妨先問問自己
如果你是法官, 自己的親人被強暴了, 你會希望犯人被判怎樣的刑罰?

在現在這個民主開明的時代, 切GG或是斷手斷腳這種事情當然不可能發生
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也知道, 氣歸氣, 但是判強姦犯死刑這種事, 好像也沒聽過吧?
既然這樣的話, 關到死可不可以

好吧, 我們來看看親切的中華民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吧: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來強姦犯最多不過就是關十年而已耶!!
比起殺人放火的犯人, 強姦犯真的沒那麼可惡嗎?
對被害者留下一輩子都無法磨滅的傷害, 親切的法律規定只要3-10年就可以贖罪了
而且就如同最近層出不窮的新聞報導一樣, 有哪個性侵犯真的被判10年?
大部分都是3-5年左右的刑度而已吧?



其實寫了這麼大一篇, 我主要的想法其實是
法律當初規定的時候, 為了避免死板的條文, 無法照顧到一些其情可憫的情形
所以在刑度上有很大的彈性空間, 讓法官根據自己的專業去做出判斷

可是法官也是人, 他們也有自己的前途跟名聲
一個動不動就判死刑, 或是用最高刑度量刑的法官, 難免會得到酷吏這樣的稱號
不但要承受社會異樣的眼光, 對自己的升遷想必也是大大不利

這樣的觀念日積月累, 大家都想當個仁慈的法官
於是量刑的時候, 經常都是在最輕刑度之上加個兩三年意思一下, 再對外宣稱已經 "重判XX年" 就好了
反正社會大眾不但健忘, 過一兩個星期就沒人注意了
而且也沒有多少人會無聊到去查條文, 來對照看看到底是重判還是輕判?

更明顯的是, 即使是重大刑案, 法官頂多也是"重判無期徒刑" 就過關了
既不用擔心被廢死團體攻擊, 對社會大眾也有所交代 (無期徒刑至少要25年才能假釋)
這還真是符合法律天平的意涵啊.... 原來法律的天平不是用來衡量是非善惡, 而是用來衡量法官的名聲跟前途用的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有耐心看完我這篇既不專業又沒營養的廢文
只是台灣的司法官們要是繼續做出一些奇怪的判決, 遲早總是會出問題的啊


對了, 在google刑法條文的時候, 看到有一條很有趣的規定
最近不是開始有人擔心, 砰掉了四個倒楣的死刑犯之後, 法務部似乎又龜縮起來沒動作了
但是這些死刑犯不去槍斃他們, 就真的會如同大家所想的, 直接關到死嗎?

請看這一條:

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原來死刑犯跟當兵一樣, 撐久了就是你的
2010-09-02 10:40 發佈
讀賣巨人軍 wrote:
最近這一兩年, 大家...(恕刪)

對窮人太嚴,
對富人太鬆。
讀賣巨人軍 wrote:
最近這一兩年, 大家...(恕刪)


是司法人員太貪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法律規章嚴謹
執法人員腦殘

以上無誤
http://alsotycheng.blogspot.tw/ 拿單眼比較帥,因為遮掉了整個臉
顏色正確

錢給的夠多

官要夠大

遇上剛畢業的法官

以上條件 幾乎能從死變成無期 無期變成20年
感覺你一點都不外行,應該內行人

讀賣巨人軍 wrote:
最近這一兩年, 大家...(恕刪)
算嚴的吧
基本上多是煙毒犯居首
不知道是否台灣人基因上比較難抗拒毒品
劍橋大學晚清史說 吸食鴉片是台灣人在明朝時發明的
可能是全球藥物濫用的濫觴
讀賣巨人軍 wrote:
最近這一兩年, 大家...(恕刪)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趕緊去賺錢卡實在
阿阿多 wrote:
劍橋大學晚清史說 吸食鴉片是台灣人在明朝時發明的


劍橋在英國對吧??
當初鴉片明明就是英國賣進中國的 = =?
不是嗎???

http://alsotycheng.blogspot.tw/ 拿單眼比較帥,因為遮掉了整個臉
其實很多時候, 我都覺得強姦犯比殺人犯更可惡

殺人有太多種狀況跟原因了
比如說看到老婆跟客兄躺在自己的床上, 一時衝動把兩個人都宰了
或是黑道仇殺之類的... 去深入研究背後的故事, 搞不好我們還會在心裡偷偷說聲: 殺得好!

但是強姦犯幾乎都是因為克制不住自己的欲望, 而去傷害比自己弱小的人
雖然肉體上的傷害可能很輕微, 但是心理上的傷害卻搞不好比死還痛苦
可惜法律不會去考慮心理層面的問題, 所以強姦犯最多就是判十年
即使是一罪一罰, 在有期徒刑最高20年的限制下, 強姦兩個剛好夠本, 超過兩個就算賺到了
這算是什麼公平正義?

會員等級皆虛名, 帳號於我如浮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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