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當時校長沒即時通報,刑案尚未成立,因此無法以隱匿證據追究刑責;一審判無罪…我真的看不懂以上這段話法官在講什麼,是在告訴所有的校長,以後要包疪自已學校的老師,這麼做就對了嗎?社會上就是有這樣的法官、台中市教育局官員、校長、老師,台灣的教育才會愈來愈爛,誰懂發起連署,把事情搞大,給這樣的校長、法官跟官員一點教訓吧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31/4/2c3fa.html
我看新聞的感覺人本教育是控告偽造文書,隱匿證據法院是判定校長隱匿校園性侵案順帶一問,看見有刑案發生,卻沒去報案,有犯什麼法嗎?所以法官判的罪明明就跟人本控告的罪不一樣呀有沒有人查得到完整起訴書,看看法院有沒有判校長隱匿證據不然就新聞內容來看,總是有些偏頗(台灣記者水準,你也知道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