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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人生的法律問題

今天看補教人生
蔡郁璇說要告陳子璇妨礙家庭
陳老師說
我只是跟他喇舌
抓姦要在床叫他拿出證據
我的問題是
妨礙家庭一定要有性行為才是妨礙家庭嗎?
高國華陳子璇兩人表明相愛
蔡郁璇以妻子的身分沒辦法告他們嗎?
所以台灣的法律是不是以性行為來判定是否妨礙家庭?
那同性戀不是就沒得告了?

2010-08-24 11:27 發佈
OCEAN1975 wrote:
今天看補教人生蔡郁璇...(恕刪)


口交肛交都算性行為.....

OCEAN1975 wrote:
蔡郁璇以妻子的身分沒辦法告他們嗎?


當然可以 時間跟金錢的問題而已
OCEAN1975 wrote:
今天看補教人生蔡郁璇...(恕刪)


同性戀一樣可以告!請參酌刑法第10條
性交定義之規定。
欲修其身必先正其心,心不正,永遠不正。
OCEAN1975 wrote:
今天看補教人生蔡郁璇...(恕刪)

以蔡說的妨礙家庭來看,刑法裡面最適合的是通姦罪
這點陳說的還不夠精準,抓姦在床都不見得會贏了,沒姦到都不算

但是蔡可沒說要告刑事,民事告一告拿錢就好
同性戀之間的性行為也是屬於性交的一種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OCEAN1975 wrote:
所以台灣的法律是不是以性行為來判定是否妨礙家庭?
那同性戀不是就沒得告了?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刑法的「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有一整章,共九個條文。你要問的應該是第239條的通姦罪。

刑法第 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構成要件的行為是「姦淫」,司法實務上認定的姦淫是指「男女交媾行為」。所以「親吻」或單純「相愛」,不會構成本罪。

另外,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刑法中大部分條文的「姦淫」均修改為「性交」,並於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明文規定性交之定義,範圍較先前的「姦淫」為廣。但刑法第二三九條之「通姦」或「相姦」則未同時修正,目前高等法院的見解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或相姦,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也就是說,上面第2、4、6樓提到的性交的定義(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並不適用,
劇情發展得太快了
現在又為蔡郁璇說話
我看他快被車撞了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OCEAN1975 wrote:
劇情發展得太快了


結合時事 看來"天下父母心""夜市人生"也將看的到相關劇情
他們講的話還有誰要相信?
還有一堆笨蛋還把子女送去他們那補習.....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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