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補教人生
蔡郁璇說要告陳子璇妨礙家庭
陳老師說
我只是跟他喇舌
抓姦要在床叫他拿出證據
我的問題是
妨礙家庭一定要有性行為才是妨礙家庭嗎?
高國華陳子璇兩人表明相愛
蔡郁璇以妻子的身分沒辦法告他們嗎?
所以台灣的法律是不是以性行為來判定是否妨礙家庭?
那同性戀不是就沒得告了?
刑法第 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構成要件的行為是「姦淫」,司法實務上認定的姦淫是指「男女交媾行為」。所以「親吻」或單純「相愛」,不會構成本罪。
另外,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刑法中大部分條文的「姦淫」均修改為「性交」,並於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明文規定性交之定義,範圍較先前的「姦淫」為廣。但刑法第二三九條之「通姦」或「相姦」則未同時修正,目前高等法院的見解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或相姦,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也就是說,上面第2、4、6樓提到的性交的定義(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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