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網路上買了一台嬰兒車
因該車底部木板有異味,向廠商反應後,換了一台給本人
但原以為該事件落幕了,但剛又收到廠商來的mail
告知小弟說:
他們已向他們的木板供應商提出claim索賠
然後木板的供應商有請台灣商檢局與環保局的「嗅覺判定員」一起介入仲裁
迄今的判定結果對嬰兒車的廠商不甚有利
所以,廠商mail提到,到時如果有需上法庭的話,請我跟家人到台中地檢署出庭作證
想請教一下,我知道出庭作證會有所謂的證人費,但台中地檢署出庭作證,這句話讓我覺得很怪?地檢署會等同法院嗎?因為說實在的,我很不想出庭作證,但我知道法院如果要求出庭的話,我就必須要出庭,但地檢署則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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