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期間,在花蓮發生車禍。當時我是開車,對方騎摩托車。
我當時在中原路上要左轉進入福建街。我想花連當地人都知道中原路還算滿大條的路。
剛開始我再等紅燈,我的前面只有一台轎車。綠燈後我的前車往前直走,而我打了方向燈準備左轉。當前車駛離我有一段距離後,我有看到對相只有一台摩托車,距離我至少有30公尺以上的距離。一般來說這距離是沒問題,於是我準備繼續左轉。但是當我發現對方的速度非常快的時候。我就完全煞停,要讓他先過。沒想到對方不但沒減速,也沒有變換行駛方向。直接對著我騎過來。一直到他距離我不到10公尺的時候,才好像發現我似的緊急煞車。因為當時下著小雨,所以他先滑倒,然後才撞上我的車頭。
假如以我的車頭的方向為方向,他差不多是以45度角的角度滑進來。
之後我就連絡救護車跟警察。而我也被開了一張未禮讓直行車的罰單。我知道台灣的法律就是如此,不過我還是跟警察說,我都停下來了,這還不叫裡讓。想當然,這也不會改變警察要開單的舉動,就當是我自己無謂的掙扎好了。
第二天,因為當天我就要回來台北了,所以我先去對方家探望一下,也包了1200的紅包。
回台北後,連絡了保險公司,也跟對方說之後的賠償保險公司那邊會負責處理,對方的舅舅(因為跟我發生事故的人,是在他舅舅的車行上班)也說,反正有保險公司處理就好,我也不用一直打電話給他,浪費電話費。
所以後面我也沒有去注意事情的發展。直到8/12號,保險公司打電話給我,說跟對方談好要簽合解書了。我心裡想怎拖那麼久。
我在8/13拿到合解書。我看了一下,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是75000。
8/14早上我將合解書寄出去。同時我也收到8/19要開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所以我打電話去問理賠專員。他說就已經說好要簽和解書了,對方怎又會要開調解委員會。於是他跟我說這件事他會在連絡花蓮的同事,請對方去撤銷。
8/17保險公司通知我,他收到我簽好的和解書了,並會以快捷的方式寄到花蓮,請花蓮的同事馬上拿過去。
結果今天警察局打來要我去花蓮坐被告的筆錄,因為對方提出方害告訴。我問對方合時提的,警察說8/13。
那我就搞不懂了,既然都說好要和解了,為啥他8/13提出告訴,8/19又要調解委員會??
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現在又連絡不上,所以我沒辦法確認到底對方有沒有簽和解書。
好吧,反正現在就是確定一定要去花蓮做筆錄了。假如對方也有簽了合解書,那法院那邊就會撤案。
那萬一假如對方沒簽了,我想請問現在才提出車禍鑑定,還來得及嗎??
我知道台灣的法律就是直行車優先,但是到時真的要走法院了,我何不賭一把,畢竟當時我已經停下來了,而且中原路是滿大的路,當我停下來時,我只有占據差不多一半而已。
更何況當時下著小雨,對方車速非常快,安全帽也沒有透明的那一片(忘了怎麼講)。所以勢必他自己的視線就不清楚了。所以才有可能意直逼近到我車前不到10公尺才突然緊急煞車。這是對我可能比較有利的說詞,但是採不採信還是法官決定。
所以我想請教的是,假如對方沒有簽和解書,我該如何自保??
假如對方有簽,那我可以不出庭嗎??還是我必須出庭並出示何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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