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吃魷魚嘴羹與乾麵的時候,店裡的芒果日報頭版就是一位
法官對於一個男子在圖書館性侵一位6歲女童得逞的判決,
雖然是有判3年多(檢察官起訴7年多),但是,所判決的理由是最引起爭議的部份.
在台灣社會,法官地位高高在上,對於案件的看法也是非常主觀。
我在想,相同的法律人,都在台灣接受法學教育的檢察官與法官,
為何有差異如此大的見解(法官的判決刑期不及檢察官具體求刑的1/2)
我在6歲時,根本不知什麼是做愛、前戲、高潮、口交、內射、冰火五重天......
難道那個小女孩沒有反抗就是同意跟那男人性交嗎?
真難理解法官的理由.
我敢說,那個被告也許關不到3年2個月(假釋),但是他出獄後,有50%以上的機率會在找女孩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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