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幸被朋友的事情上新聞了,(但未定案)內容就不說明了,太慘了但,新聞把我們的全名,全上版面了。我們只是嫌疑犯,為何,把我們的全名上版了我都要哭死~~我真的沒做這些事才在檢查官那偵查中,但媒體上,直接冠上罪名~!且全名都上了我們能做出任何訴求,及告訴,警局新聞稿,是沒有我的全名的。請大大們,幫幫忙~~!有法律比較了解的幫我一下~~~跪求了~~
喬吉拉德 wrote:小弟,不幸被朋友的事...(恕刪) 依規定刑事訟訴法第 89 條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台灣每天都在媒體公審~~監察院也糾正過天天都侵犯人權!(遊街示眾)沒洩密~基本上記者是無知道你的偵訊內容的這是台灣~一個失控的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