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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

想請問一下各位 如果在試用期內 老闆叫妳明天不要來了 跟他要薪水 他卻跟你說 試用期領什麼薪水 該怎麼辦呢?
(當初上班時候 沒有立任何的合約 也沒講明)
2010-08-02 2:51 發佈
自民國86年9月3日起,政府單位就將「試用期間」的相關規定刪除,在法律角度來說,其實並沒有針對「試用期」的規定,因此,勞雇關係的開始,是從員工一進入公司,開始提供勞務、接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就已經正式起算

所以根本沒有試用期

chiang: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幻天擎 wrote:
自民國86年9月3日...(恕刪)


那請問一下幻天擎大大 該如何去把這份薪水要回來呢?
有打卡嗎?就影印打卡吧

記得不能帶走喔

這樣公司可以告你竊取公司資產

電話:(02) 29653900申訴。

這違反勞基法

不過你要記得有上班的證據

chiang: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滿一個禮拜就要給薪水
哪有什麼適不適用期 會這樣的公司還是早早離開吧
留下來也沒啥好
也要看什麼工作性質吧 我是覺得適用期滿不錯的
碰過很多天兵同事真的很討厭 稿的要常常加班又幫不太上忙
怎麼交都交不會的那種真的很無言
而且你這是屬於非自願離職(被資遣),記得順便叫公司開離職證明
飛飛豆 wrote:
想請問一下各位 如果在試用期內 老闆叫妳明天不要來了 跟他要薪水 他卻跟你說 試用期領什麼薪水 該怎麼辦呢?
...(恕刪)

黑白來
薪資還是要給
對了
勞健保有沒有投保

拍照+錄音 保存證據
做一天工就給一天錢
勞健保也得照實投保
有問題的話 請洽各縣市勞工局
可以申訴的

我們公司曾接到這種申訴…
沒簽約 就給他申訴下去
之前上課有説到
勞基法內沒適用期這條
但是雇主如果跟你有口頭或是書面約定
是可以成立的
但是薪水要照給 該給的福利不能減
爛老闆~申訴下去 罰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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