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各位大大,有沒有人因為欠稅款而被國稅局寄『強制扣薪三分之一的信函給公司呢』???
如果要強制扣薪三分之一,是指底薪的三分之一,還是連獎金都會被扣掉三分之一呢???
假使公司5號發底薪,15號發獎金,是5號&15號都會各被扣掉三分之一的金額嗎???
希望可以有同樣情況的大大解答疑惑,非常感激!!!
天天白日夢 wrote:
一般情況不管什麼名目,都由公司先扣全薪1/3再繳出去
兩方都可以去主張1/3用在生活費太多或太少
請教大大,這段話的意思是,只要是由公司匯出來的款項,不管是獎金或底薪,
一律扣三分之一,扣到繳完『應繳稅款』為止囉???
至於那句生活費太多太少的意思又是???還請大大開示,感恩!!!
我以前在台北BLI工作時"強制執行"是我的工作之一
我以前也有同事被強執
所謂扣1/3薪水通常是欠對方或銀行錢告到法院或是欠國家錢
扣1/3是扣你戶頭裡的錢或薪水
而薪水標準.......也就是你當初的投保薪資
通常是所有戶頭裡都沒有錢可以扣了才會用到每月扣1/3薪水
如果用領現金的方式且戶頭裡沒錢那就扣不到你的錢了
公司本身可以不用配合國稅局先扣下來.也不會有事的
實際上那是你與國稅局的事
(也之所以有些經濟犯欠一堆錢.但本身脫產了沒得扣卻還可以過的很好)
不過通常大公司會配合國稅局........而且沒多久該員工可能就要走路了
畢竟公司都怕麻煩
而獎金不用報稅也沒有算在薪資裡的與扣1/3無關
不過獎金這種名目也可有可無
就算沒有給你也不關勞基法的事
很多公司會對員工用獎金的方式減輕公司的負擔
實際上要是有什麼勞雇糾紛或勞退時.........就會知道底薪多比較實在滴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