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台灣人很不願意出庭的習慣,因為感覺很麻煩!到時候還要出庭被傳!
對方願意給付報酬作證人費.
我也不是DR李 可以用一小時出庭費1萬美金作證!

到時候恐怕還要出庭作證!台灣的法院給的證人費才幾百元..!
我該不該簽陳述書?

earl258 wrote:
如果基本上工作時數算!
一小時要算一千元
聽說開庭在台南地方法院吧!不用跑到台北去!
問題對方上訴的話我是否也要到最高法院去?
我是否每次都要收取作證費? ,因為我不是他們公司的人員,也不算協力廠商!
是他們有求與我,我才出來幫忙!!
我這個證人找出這個證物變成類似公正第三者!
但是跟原告收取"作證費"會不會妨礙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