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槍測速無車號 法官判免罰

這是剛剛看到的新聞

長久以來就對高速公路上,這樣開罰單收錢

感覺到無來由的怪.理由也是一樣

怎麼確定拍到的一定是攔停這台車呢

還好這位法官有良心,不再給官大人門

拿著雷射槍就當令箭,也算好事一樁!
2010-07-13 10:40 發佈

忘忘拔 wrote:
這是剛剛看到的新聞
...(恕刪)

這樣就不用在看到驚險的 條柏柏 在高速公路上 衝出來欄車

大家也可以安心一點.........

也不用因為 雷射反彈錯誤 而吃悶虧
忘忘拔 wrote:
這是剛剛看到的新聞長...(恕刪)


本來就是這樣

沒記錯的話,應該是行政程序法111條

所以說車速還要夠快才...?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chiang:不要再嘴砲了... XD。
忘忘拔 wrote:
雷射槍測速無車號 法官判免罰...(恕刪)


Good job!
忘忘拔 wrote:
這是剛剛看到的新聞長...(恕刪)


唉!我最近才繳了一張5000元的超速罰單!
既然決定來到這世上,我就沒打算活著回去!
記得當初在一個鄉下小路口被取締闖紅燈時,路口沒有停止線,且二個紅綠燈很接近,當車輛靠近時,會完全看不到路口燈號,所以,有可能闖紅燈時自己都不知道。
我接近路口時已減速,此時看到對面車道有機車通過路口,我想應該是紅燈了,就通過路口,然後警察在路口約100公尺的電桿後跑出來,把我攔下說闖紅燈。(當時自己回頭看是綠燈的,我也不確定是不是真的有闖)

最後我有跟法官提到,該員警是例行性勤務,事先已有排定,有足夠的時間做準備舉證設備(錄影機),且路口無停止線標線上有暇疵,員警在100公尺外目視的狀況下,我有可能是在紅燈與綠燈轉換時通過路口的,單憑員警口說闖紅燈無法令人信服....etc.

最後高院說,號誌管控行之有年,駕駛人須停在能看而燈號的距離等侯....員警與駕駛人並無過節不會故意開單...

這類的交通事件,通常都是法官自由心證,他想怎麼判就要怎麼判,同一狀況不同縣市的法官出來的結果是不會一樣的,除非高院有做過這類案子的判例,才有可能會被各法院採用。


PS: 在跟警方申訴被退之後,沒多久停止線就出現了.....^^
To be or not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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