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初,因公司七,八月份接單情況不佳,加上部份員工績效一直無法進步, 所以在6月初決定將資遺一些績效不好的員工. 公司有提前10天(6/25)通知這些被資遺的員工做到7/4, 並於7/5完成退保, 也支付資遣費和提供2天的謀職假不扣薪.
其中有一名女性員工,正好懷孕3~4個月,一直認為公司是因為她懷孕才資遣她的.公司很明確的解釋是因為接單情況不佳, 和她的績效不好,才決定資遣她. 公司也提供可以讓她做到7/11的選擇, 好讓她多點時間找工作. 該名員工於6/30主動提出要做到當日就好. 公司也同意, 並於6/30下午才退保. 也支付該給的資遣費.
7/8 公司接到通知, 該名員工到調解委員會告公司是因為她懷孕而資遣她,並要求3萬元的生育補助津貼.
目前公司可以提出幾項證據顯示1.並不是因為她懷孕而資遣她, 2. 她的績效確實不好.
公司並不想和這樣的人員和解. 不知道還有沒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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