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五月的最後一週到職於 名師會計師補習班,
工作至6/18時,和一名主管 許主任 溝通協議要於七月轉為兼職,
許主任說好,並說要幫我問一下老闆薪資的部份怎麼計算(原薪資試用期23000元),
但6/21號時 許主任 卻突然離職,我請補習班另一 謝主任幫我問有關轉兼職薪資的事誼,
在6/23號下午4:50分回答我說 老闆不能接受兼職,隨時5點鐘 就要我收東西走人。
晚間 我告訴謝主任 補習班私立訂立試用期在勞基法是不符規定的,請幫我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他們還是 以"試用期 非正常員工"為理由 拒開證明書給我。
今天我收到這公司匯給我的薪資NT12,404,
我想問的是
1.名師補習班私自訂立”試用期”,於6/23,以我要轉兼職不同意為由”要我當場離職”(當天為工作未滿一天) 我可以申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吧
2.期間有加班事實,僅以90元加班費計算之
3.離職後請名師補習班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他也不願意開立,仍以”試用期非正式員工”為由拒絕
4. 7/6收到六月份薪資,僅NT12,404元,顯然並非依月薪平均值計算,其中名師補習班是週休二日,且公司採排休制度,在我離職那天,有一天的假期未休(六月加上端午節應有九天假,到我離職前尚有三天,以排休制來算,也應補給我一天的休假薪資 這樣邏輯對吧
另外,晚間我再打去公司問,謝主任跟我說當月時數129小時,以100時薪計算,我覺得很好笑,明明是採月薪制,卻以"試用期"為由,用時薪計薪?
5.我今天也有去申請勞保明細,赫然發現我的投保薪資是17400元,跟當初跟我講23000差那麼多,而且拖到6/5才投保 我要怎麼去爭取我的權益(事關我要申請失業補助金)
6.最後想請問 如果拿到了非自願失業證明,有效期是二年,那是指補助的部份 還是去上失業者職訓的部份呢?
最重要的是 以上有那些可以對該公司提出檢舉或告發或罰則,我看了很多文,大多沒有什麼可以對僱主較重的罰則,而大部份勞工都很弱勢,我們該怎麼去保護自己的權益
懇請 各位高手~~指點迷津 感恩
1.名師補習班私自訂立”試用期”,於6/23,以我要轉兼職不同意為由”要我當場離職”(當天為工作未滿一天) 我可以申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吧
你要轉任兼職,雇主當然有權力不同意,如果因此離職的話,雇主可以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若是你同意不轉兼職,雇主仍要求你離職,則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2.期間有加班事實,僅以90元加班費計算之
不然應該加多少?我現在每天加班也沒什麼加班費
3.離職後請名師補習班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他也不願意開立,仍以”試用期非正式員工”為由拒絕
同1.
4. 7/6收到六月份薪資,僅NT12,404元,顯然並非依月薪平均值計算,其中名師補習班是週休二日,且公司採排休制度,在我離職那天,有一天的假期未休 (六月加上端午節應有九天假,到我離職前尚有三天,以排休制來算,也應補給我一天的休假薪資 這樣邏輯對吧
另外,晚間我再打去公司問,謝主任跟我說當月時數129小時,以100時薪計算,我覺得很好笑,明明是採月薪制,卻以"試用期"為由,用時薪計薪?
到職未滿一月,以日薪(時薪)計算很合理,跟試不試用沒關係
5.我今天也有去申請勞保明細,赫然發現我的投保薪資是17400元,跟當初跟我講23000差那麼多,而且拖到6/5才投保 我要怎麼去爭取我的權益(事關我要申請失業補助金)
可以去勞工局申訴,不過你投保未滿一年,不管怎樣都沒資格申請失業補助金
6.最後想請問 如果拿到了非自願失業證明,有效期是二年,那是指補助的部份 還是去上失業者職訓的部份呢?
什麼時候非自願離職證明有有效期了?
這種東西只有在申請失業補助時有效,以你的例子這東西對你沒有任何幫助
1.名師補習班私自訂立”試用期”,於6/23,以我要轉兼職不同意為由”要我當場離職”(當天為工作未滿一天) 我可以申請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吧
根據勞基法 沒有試用期這個名稱 版大 被迫離職 依法 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基法第2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請向勞工局申訴
2.期間有加班事實,僅以90元加班費計算之
勞基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3.離職後請名師補習班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他也不願意開立,仍以”試用期非正式員工”為由拒絕
勞基法第2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請向勞工局申訴
4. 7/6收到六月份薪資,僅NT12,404元,顯然並非依月薪平均值計算,其中名師補習班是週休二日,且公司採排休制度,在我離職那天,有一天的假期未休(六月加上端午節應有九天假,到我離職前尚有三天,以排休制來算,也應補給我一天的休假薪資 這樣邏輯對吧
另外,晚間我再打去公司問,謝主任跟我說當月時數129小時,以100時薪計算,我覺得很好笑,明明是採月薪制,卻以"試用期"為由,用時薪計薪?
未滿一個月 用日計算 不能用時薪
5.我今天也有去申請勞保明細,赫然發現我的投保薪資是17400元,跟當初跟我講23000差那麼多,而且拖到6/5才投保 我要怎麼去爭取我的權益(事關我要申請失業補助金)
請向勞工局申訴
版大如果投保未滿一年 沒有失業給付 但有 失業者職訓 可以補助 只要有非自願離職正名單
6.最後想請問 如果拿到了非自願失業證明,有效期是二年,那是指補助的部份 還是去上失業者職訓的部份呢?
所以你沒有 會很吃虧
最重要的是 以上有那些可以對該公司提出檢舉或告發或罰則,我看了很多文,大多沒有什麼可以對僱主較重的罰則,而大部份勞工都很弱勢,我們該怎麼去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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