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巧那天機車置物箱裡放了太多東西
於是只好把包包跟安全帽一起帶進操場
並跟場上慢跑的大多數人一樣 把東西放在操場旁的台階上
當我慢跑結束要回家的時候 發現只剩下安全帽 包包不翼而飛
於是當下只好到附近派出所報案失竊
但是承辦員警卻說 因為我放的位置是"視線不可及之處 而且又是公共場所"
(我放的位置後來有一台車停在前方車道 在視線上會有死角)
認為這樣不能報失竊 只能報遺失
還說"如果他是只拿走你手機皮夾 留下包包 這樣算竊盜,他拿走你包包,就算抓到他也能說是他撿到,頂多是侵占遺失物"
(那他只拿走包包 而留下安全帽該怎麼說?)
甚至說"只要你沒有看到他拿出包包裡的東西 就算看到他正拿走你包包而把他攔下來 他都能辯稱是撿到 這樣要說他竊盜都不會受理"
但是在認知中 遺失應該是你不知道在何時何地遺落所有物 撿到的人為了自己利益而不歸還--只構成侵占
竊盜是你知道你的物品在哪裡 卻被他人為了自己或第三者利益而取走吧?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相關經驗或是比較懂這方面的能解惑一下 不然東西丟了就算了 還被吃案的話就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