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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究竟算失竊還是遺失?

23號那天 我下班後一如以往在高師大的操場慢跑
碰巧那天機車置物箱裡放了太多東西
於是只好把包包跟安全帽一起帶進操場
並跟場上慢跑的大多數人一樣 把東西放在操場旁的台階上
當我慢跑結束要回家的時候 發現只剩下安全帽 包包不翼而飛
於是當下只好到附近派出所報案失竊
但是承辦員警卻說 因為我放的位置是"視線不可及之處 而且又是公共場所"
(我放的位置後來有一台車停在前方車道 在視線上會有死角)
認為這樣不能報失竊 只能報遺失
還說"如果他是只拿走你手機皮夾 留下包包 這樣算竊盜,他拿走你包包,就算抓到他也能說是他撿到,頂多是侵占遺失物"
(那他只拿走包包 而留下安全帽該怎麼說?)
甚至說"只要你沒有看到他拿出包包裡的東西 就算看到他正拿走你包包而把他攔下來 他都能辯稱是撿到 這樣要說他竊盜都不會受理"

但是在認知中 遺失應該是你不知道在何時何地遺落所有物 撿到的人為了自己利益而不歸還--只構成侵占
竊盜是你知道你的物品在哪裡 卻被他人為了自己或第三者利益而取走吧?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相關經驗或是比較懂這方面的能解惑一下 不然東西丟了就算了 還被吃案的話就真的.....
2010-06-28 17:44 發佈
凜 wrote:
23號那天 我下班後...(恕刪)



我連安全帽都怕被偷了!

你竟然敢放包包

你太相信人性了

這種案子不好破,什麼證據都沒

希望你裡面沒貴重的東西

下次放包狗屎說不定也有人會偷
因為你沒有辦法指出明確的嫌疑人

所以只能算是遺失
jackly11 wrote:
我連安全帽都怕被偷了...(恕刪)

那是沒辦法的啊 那天正好車箱塞不下包包
放的位置本來也是能隨時注意到的地方
誰知道...
我是不指望破案 我是想知道 這樣警察算不算吃案
算的話 那當然申訴


MP153 wrote:
因為你沒有辦法指出明...(恕刪)

如果這樣說的話
家裡要是被搬光不要還要自己去找出可能是誰幹的才算失竊....
突然覺得 01人多了之後 一堆社會功能障礙患者也多了起來
MP153 wrote:
因為你沒有辦法指出明確的嫌疑人

所以只能算是遺失


不同意大大您的說法。

絕大部份的竊盗案都無法指出明確的嫌疑人,那不就都只能算遺失了嗎?

條背背只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已。因為遺失和竊盗在他們的算法是不一樣的,有壓力的問題。

樓主要堅持報案失竊。若這位背背不給你報案也不給三聯單,就在他面前直接打110說明案情及該員警之不受理。

若沒報案,萬一證件被人拿去幹壞事,又要多費口舌解釋了。
「竊取」,乘人不知,將他人支配下的物品,移歸到自己實力支配下

要是在你的支配管理範圍內.應該是構成竊盜的...更何況你並未遺忘物品...

寫信給總統.內政部長 警政署長 縣市長 抱怨警方不受理
第二天警察就會請你去報案了

我之前去報警丟東西
他也只是寫寫紀錄一下
寫信給高官抱怨
隔天就叫我去報案做筆錄了
你知道你的東西放在哪裡,但是它卻不見的 <--這叫失竊

你不知道你的東西放在哪裡,你也找不到  <--這叫遺失

國文很簡單吧

再不懂的話寫信去警政署署長信箱,相信署長很樂意教警察甚麼叫失竊,甚麼叫吃案

記得要拿報案三聯單




MP153 wrote:
因為你沒有辦法指出明確的嫌疑人

所以只能算是遺失


不好意思....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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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遺失是、但是竊盜也是

只是差在行竊的人遺失認為是無主物、竊盜是有主物
那個警察只講對一半而已(也許他們都這樣分案吧....)
他就是預設那種情況、小偷不算是偷竊

不過正常而言、沒人會認為那是無主物吧
警察這樣也很硬凹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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