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 條 (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猜測其意涵 : 簽名效力最強,而印章效力等同簽名。
網路購物的宅配有可能宅配送件,通常宅配收件簽名即可.
但有時是郵件送件,但是郵差先生送件時不一定會攜帶印章取件,我問郵差先生沒印章,
簽名應該也可以吧,「沒印章那按指印,不要用簽名的」郵差先生說道.
試問簽名效力不是比較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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