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去年12.24晚間發生,現在已經快過半年了,所以有點緊張。
車禍狀況是:當天晚上天色不佳,快要下雨。那條路白天兩旁是工廠,晚上整排工廠燈都關著就很暗。
雙方都是機車,往同樣的方向行進。
我因為前方路上放置三個交通錐,雖然錐上有反光條,但沒有其他警示燈標示或護欄,看到時已反應不及(其實是因為前面也有機車,本來交通錐被機車擋住不知道,後來前方機車緊急閃過,等我發現前方機車閃過後再反應已經撞上了),煞車後還是撞上交通錐,並且車輪有因卡住錐盤而沒能馬上停止。
隨後我遭後面機車撞上。我機車的損傷分佈在右側踏板、右前側面版,而我右小腿受重創,開放性骨折,斷成三截。
後方機車撞上我後,也打滑出去,身上有挫傷。她有移動機車,所以警方來時她的機車位置已經不是實際位置。(我事後有拜訪事發地的住戶,住戶是聽到碰撞聲才下來的,撞我的那女生跟阿姨說我是自己跌倒的,幫忙報警的路人騎士打電話時,撞我的人還說:「這沒什麼,不用報警吧?」)
初步判定圖寫我是主因:「駕駛失控」
對方是次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我非常不滿意這樣的判定結果,但對方因為認為是我個人緊急煞車的原因,所以她沒有錯。並要我去跟放交通錐的施工單位索賠,工程單位比較有錢,我應該找他們要,而不是死追著她要錢。
已提告(她也告我,所以現在是雙方互告),只是法官也要我們先調解,但都沒有共識。(她認為我是主因,我認為我撞上交通錐時並沒事,是遭到她撞擊才受傷的。)
目前我已先申請到強制險理賠11萬多,但我後續醫療都還沒結束,未來都還有醫療費用要支出。
下星期一又要做第四次調解了,上次是法院轉下來的調解,對方說最多賠我8萬(我從車禍至今的薪資損失都不只8萬了),跟我認為的落差太大。對方有請律師,當天他滔滔不絕,一直緊咬著我過失最大,就算上法院回來,最後獲得的賠償也差不多就是這樣而已。
我另外找上施工單位----自來水公司,自來水公司認為我是因為後車撞上才受傷的,跟他們應該無關,但她說會跟包商討論一下,不過目前都沒回覆我,我想直接向自來水公司提告,不知道這樣站得住腳嗎?
老實說整個過程很氣餒,討論到最後好像變成都是我的錯。
我自認自己沒有駕駛失控,但初步判定這樣寫,大家還一直強調就算申請肇事鑑定,8成以上是維持原判定的,那幹嘛還需要肇事鑑定呢?
查詢版上的相關文章,我發現有個新聞分享類似我的狀況:
「黃金堆滿間 wrote:
今天我弟告訴我,對方有傳e-mail,內容是"後車不用賠前車"的案例:
在一般車禍的情況中,後面來車追撞前方車輛,造成對方駕駛受傷,通常都要負起賠償責任。不過台北地院日前做出一起少見判決,認定涉嫌過失傷害的後車駕駛無罪,關鍵就在於車禍發生前,被撞的車輛沒有做好警示措施。
這起車禍最主要的肇事原因,就是用來警示的三角錐。在大學當教授的曹姓駕駛在開車時,赫然發現三角錐立在馬路中間,以為有狀況而緊急煞車,不過後方的車輛卻煞車不及,撞了上來。曹姓駕駛認為,管理三角錐的店家以及有肇事的後車,都要負起過失傷害的責任。
不過法官審理之後認為,整起車禍是因為曹姓駕駛在緊急煞車後,沒有開啟警示燈,或是用手勢警告後方車輛,明顯理虧,因此判定,被撞的曹姓駕駛敗訴。而這起少見的判決,也打破了一般民眾認為後車撞前車,後車一定賠的錯誤認知」
如果照這個判決看來,我斷條腿根本要自己摸摸鼻子自認倒楣了嗎?
三角錐在路中間,天色要那麼暗,我怕前面有坑洞或事故,直覺反應就是要煞車啊!?
這件事故難道真的是我的錯嗎?
自來水公司沒過失嗎?後方機車沒過失嗎?我該怎麼拿捏衡量調解的金額以及責任歸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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