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是他先付完租金總額是6萬6(11個月) 我再一個月給他房租3000塊
後來因為有一些問題 我同學他自己搬了出去
至於租金問題也沒有溝通好 所以我一樣一個月給他三千租金
後來我女朋友跟我同居 (她也是本棟的住戶)
那位搬出去的同學回頭跟我要 使用著付費 一各月需貼他3000塊的租金
我女朋友大約在12月跟我同居 到隔年的5月
我同學就跟我要1萬5的租金
他說 我不給 就要告我"侵占"
合約上有一條 "乙方不得攜帶其他人員住宿過夜經發現 需補每各月多加500塊租金"
我也同意給他這一筆錢
他後來說不要 堅持要一個月3000元
合約上我們兩個都有簽名 只是錢是他先付完了 我每各月也有給他3000的租金
這樣我算有侵佔嗎??
麻煩各位大大給點意見了 我還是一個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