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有人說要查公訴罪跟告訴乃論之罪.
我要給大家一個正確的法律觀念
中華民國根本沒有所謂的 " 公訴罪 " , 不要自己發明一些有的沒的!
只有
1. 告訴乃論之罪
2. 非告訴乃論之罪
大家都經常聽到新聞講....某某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在這邊要搞清楚;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 , 所以被 檢察官 起訴 的罪 , 就有人形容為 "公訴罪"
簡單的講, 只要是被檢察官告 , 就是公訴罪
其實這樣分沒什麼意義, 而且還會誤導民眾! 不知道是哪個學者亂發明的形容詞.
例如: 近親竊盜, 必須告訴乃論 叫檢察官去起訴.
其實親屬之間對簿公堂, 總是不好看, 所以都會有個中間人來代替原告, 這個中間人就是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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