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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不要再被電視媒體誤導了!!!

剛剛看到有人說要查公訴罪跟告訴乃論之罪.

我要給大家一個正確的法律觀念

中華民國根本沒有所謂的 " 公訴罪 " , 不要自己發明一些有的沒的!

只有
1. 告訴乃論之罪
2. 非告訴乃論之罪

大家都經常聽到新聞講....某某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在這邊要搞清楚;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 , 所以被 檢察官 起訴 的罪 , 就有人形容為 "公訴罪"

簡單的講, 只要是被檢察官告 , 就是公訴罪

其實這樣分沒什麼意義, 而且還會誤導民眾! 不知道是哪個學者亂發明的形容詞.

例如: 近親竊盜, 必須告訴乃論 叫檢察官去起訴.

其實親屬之間對簿公堂, 總是不好看, 所以都會有個中間人來代替原告, 這個中間人就是檢察官

2010-06-02 16:51 發佈
那常常在電視上聽到的:某某某最好立即道歉,我方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是蝦餃?
一本道 wrote:
那常常在電視上聽到的...(恕刪)


就是蝦餃
宅男也不犯法....我的宅女離開我,變成開朗少女了....,那我也要變成陽光男孩!! 結果現在來了一個天然呆女~真是幸福.
因為比較好唸

3個字簡單明瞭 55555
這裡挺無聊,退駕~~
一本道 wrote:
那常常在電視上聽到的...(恕刪)


這是嗆聲用的

根本沒用

要是檢察官發現有非告訴乃論之罪, 沒去辦的話

算是瀆職了

DiabloIII wrote:
剛剛看到有人說要查公...(恕刪)


感謝這位大大的講解...

難道律師也常在誤導人嗎
這名詞律師也常拿來用阿

反正大家明瞭就好....

一本道 wrote:
我方保留法律追訴權


以前大學上的通識課程"法律與人生", 老師特別有提到這個, 事實上根本就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東西, 要提告就要有提告的正當程序, 不告就不告, 沒有保留這種事

莎朗石頭 wrote:
事實上根本就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東西


+1
chiang : 另外01對面有停車場可以讓你們停車,如果要搭捷運我們在西湖站的旁邊。
DiabloIII wrote:
剛剛看到有人說要查公...(恕刪)




台灣乃人人是倉頡,造字,創立新名詞。
見怪不怪了

瀆職又沒很嚴重
Yuri本名:(ますだ ゆり) 1997 avex tuneに所属 avexとの契約は2008年4月に契約解消していた m.o.v.e 芸能活動を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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