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e666a wrote:「飲食的自由」跟「殘疾的不利」當然不能畫上等號。但從法理的基礎來看,對身障者的優惠是基於平等原則,對各種飲食習性平等對待也是基於平等原則。
…小學生都知道(不能吃狗肉的遺憾)跟(身患永久殘疾的痛苦)兩者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不可能畫上等號.
身障殘疾是弱勢當然要特殊待遇,不過吃貓狗者算哪種弱勢?要從這邊牽連到所謂的平等尊重更是令人傻眼
身障者的平等是相對於健康者而言,吃狗肉的平等是相對於吃豬肉、牛肉、雞肉……而言。當然不是說身障者跟吃狗肉的人是一樣的。
這裡的區別,小學生或許看不出來。成年人還看不出來的話,就有點丟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