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朋友參加健身工廠的預繳型會員,入會費2500+手續費1000+預付12個月的月費=總共付了18956元,合約內也註記有[預繳型會員贈送3個月,合約期限15個月]
但因故我朋友無法去行使會員權益,原想將會員權益轉讓給親友,但健身工廠要求一定要付上蓋有公司大小章的派駐通知,才能申請送件待他們主管同意後才能移轉,而且要求派註地點不能夠是高雄縣市,也不能是台南屏東這樣會往返的派駐模式;這樣的情況下朋友乾脆提出終止契約,但健身工廠說要先扣掉入會費2500與手續費1000元之後,才能依預付的月費扣除已使用7個月,總共只能退還剩餘5個月的月費再扣掉20%的手續費,總共只能退5千多元;也就是贈送的3個月不願併入退費。
但查詢了消保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明就有:
七、(贈與約款及其效果)
企業經營者以贈與商品或服務為內容所為之贈與,而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與,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自應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與之價額。
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會員會籍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到底是我們的文學造詣太差還是健身工廠太...呢?是你的話會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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