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不合理的情況:
1)簽約時所附贈的軟體和課本,在當下老師要求我將軟體與課本拆封。以便與她檢查有無缺失損壞。當時我有反對不想拆但她說是規定。在那之後我完全就沒動過軟體和教科書。現在我要退約,卻反咬我說當時是我自己拆封的與她們無關。不準我退還也不收回。當初可是說那些是送的,現在卻狡辯說那些不是贈品。還說我當時為什麼要決定簽約,因為你的決定所以才給你軟體和書。。。。。都是我的錯嗎? 只不過是一層薄薄的塑膠外膜拆掉罷了,叫他們去檢查序號有無啟動或登記過也不肯。硬要我支付我沒用過的軟體和書的錢。是你們叫我拆還一起檢察的,這還能怪到我頭上,真行阿!
2)她們說「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裡的第二條: 修業期間99年4月25日至99年7月25日止內有開課就不違反規定。所以說主課程在6月中旬開課是在規定範圍內。但在「學員上課認證書」裡有明確寫著,[主課程]第一次上課日期及課程:民國99年4月27日。她們卻一直拖到現在也沒開課,明顯違反在「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裡的第十二條 乙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30%退還甲方。從簽約到現在所開的課程並不是主課程,而是附加額外的課程,卻改口硬說是先修班企圖逃避規定。
沒想到學承退約無奇不有,前後說的都不一樣。
一說到退約的事情,講東她們就說西,講西她們就說東。好像永無止境的在打轉。
本來以為老師會很阿莎力退約,最後我也火了~

已向消保會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