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寄出前請小心您的物品標示,以免造成損失
http://w2kdmz1.moea.gov.tw/user/news/detail-1.asp?kind=&id=8693
http://www.tcoc.org.tw/IS/Dotnet/ShowArticle.aspx?ID=7174&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查中國大陸自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之「中華人民共合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將對進出口貨物若有原產地、啟運地等資料有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給予警告或處若干罰款,並無「沒入銷毀」的罰則。
根據我國(只中華明國)「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1及22條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台灣製造或台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這是以前的說法,目前沒有下文,請不要恐慌,冷靜應對
但是申報不實是由誰決定的?罰款或是銷毀的標準是誰定的?
至少打ROC的農產品無法展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