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請問這裡有學法律的大大嗎?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敝人服務的醫院,根據院長的說法,由於獲利減少,必須將許多原廠藥物,換成學名藥,由於其中包括一些重症藥物(後線抗生素、抗血栓藥品等等)。我們都很擔心,因為很多藥物品質不詳 (其他醫院也沒用過),有些甚至是印度製造。如果病人因為醫院換藥政策,而導致病人治療發生糾紛,不知該誰負法律責任? 敝人服務的醫院,就發生過,某一醫療人員,因為科主任的要求,而試用一個新儀器,但是由於不熟悉儀器,而導致病人重度傷害,導致醫療糾紛。但是該科主任卻說是該醫療人員的操作疏失,要他自行和病人和解。 因此很擔心是醫院賺了利潤,醫糾責任卻要第一線人員扛。
不過還是跟你說,如果要被換的藥已經領有衛生署的藥物許可證,那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因為若以這個理由而不換藥,多少醫學中心的抗癌藥、ICU的常用藥、急診的常用藥都被換成台廠製、甚至是國外或不知名的藥廠製了,癌症病人不要重要嗎?重症的病人不重要嗎?急救的病人不重要嗎?都很重要,但事實上那些原廠藥卻已經換到不知道哪裡去了..
給你個建議,如果院長會管到藥的利潤,應該不是大醫院,因為大型醫院的藥品部分多是行政副院長或醫療副院長的管轄職責,小醫院情理法來說,法是沒問題了,理就病人角度還說的過去,就看用情來遊說看看...而情這一關,若我臆測錯誤你不是藥廠代表,那就把你所關心的那些原廠藥所負責的代表讓他們知道藥要被換掉了,請他們利用公司的、個人的通天本領把藥給保下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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