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最後都不起訴
第一次因DVD(大陸正版)被告著作權,刑警煞有介事的做筆錄,告誡我不要賣,就當花點錢學到教訓。整個筆錄詢問過程還算客氣。
第二次因侵占罪被傳訊,偵訊刑警只有按照他的思維筆錄才做得下去,要詳細交代來龍去脈,就說他無法寫筆錄,原來是他電腦打字能力很差,一篇短短的筆錄,花了整個下午,還錯字連篇給我糾正許多次。當然內容不是我完整的表達,是精簡版,外加順應他的思維邏輯,才完成。
一到偵查庭,問一下來龍去脈,不到10分鐘,就判不起訴。
真是浪費警力,浪費司法資源。但刑警的說法是不完成司法程序,他會被檢舉吃案。
看來台灣要告人隨便找個藉口就可以讓檢警忙翻天,倒還很容易。不起訴還沒罰則。也不用付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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