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字沒簽
想見自己的小孩
比上青天還難嗎
無第三者無姦情
精神上無法再適應對方的大家庭生活
小孩到六歲上幼稚園之前多半是自己並且鄰居幫忙帶大
媽媽回娘家居住三個月
請問
目前自己努力賺錢
在法律面前能不能贖回自己的小孩
cnweng wrote:
是女生就很難。除非男...(恕刪)
胡說八道!!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沒有一定判給何方之說.
法官會從多方面加以考量...但最主要考量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所以,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
只要一方能在孩子成年前提供較佳良好的成長環境, 包括物質與精神, 端視那一方整體條件較佳!
參照民法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問題是, 從文中看來, 兩夫妻根本還沒離婚!
版主何以知道"萬一離婚", 孩子的權利義務不是歸屬於自己這一方??
若然這部分協調不成, 為何不考慮訴請離婚, 交由法院裁判?
而, "錢"真的能贖回親情嗎?? 只有在妳身邊, 孩子才是妳的嗎??
夫妻縱使離婚, 對孩子而言, 父母的身分是不變的! 父的一方不得限制母親的親權, 反之亦然!
就算孩子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歸妳, 探視權並不因此消滅, 妳還是可以主張!!
比如說, 約定每周末(六日)帶回同住, 寒暑假日某段時間帶回同住.....
只要有心! 妳與孩子間的親情是斷不了的!
版主認為有錢才能贖回孩子的想法, 許或是情緒上的發言,
但, 這樣的想法及說法對妳在法庭上爭取權利是不利的!
PS: 才想, 錯誤的認知, 別以訛傳訛! 回文中下一個就以為真是只判給男方了...

再補充一點! 上述探視權的部分, 若夫家禁止妳與子女探視的權利, 是可以做改定監護人的理由的. 也就是說, 妳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
請先與丈夫協議, 最理想的方式, 還是透過你們雙方商量, 並達成共識!
協議不成, 我想妳必須做好訴訟的準備, 來爭取並捍衛妳自己的權益.
1.你們仍未離婚, 僅處於分居的階段是嗎? 依此狀況! 這之間, 妳回去探視小孩遭拒或被禁止, 或遭受任何不理性的對待, 請透過錄音錄影等方式留下物證, 或有朋友陪同則請其擔任人證, ......對妳透過訴訟爭取孩子相關權利時, 會有所幫助!
2.社工為男方友人, 妳的意思是怕他在法庭上做對妳不利的證供嗎? 妳當然可以提相關的反證予以反駁, 更甚者, 若是虛偽陳述或造假的證詞, 他還就證言具結的話, 是會吃上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
3.條件式的探視? 妳不打算在一開始就爭取孩子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嗎? 探視權的行使, 應該是妳爭取不到時, 才考慮的問題. 不過, 這部分, 可以在妳訴狀中一併提出(法院會依請求酌定妳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就是萬一爭取不到時, 你希望的探視時間及方式...). 至於條件? 過於籠統! 是怎樣的條件? 合理的還是過份的? 過份的又是怎樣過份? 恐怕要對方提出, 妳才能知曉! 現在想, 不過是多餘的臆測!
4.改定監護人! 必須存在幾個前提, 丈夫為監護權人, 且必須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有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那末, 妳就能依民法第1055條, 提起改定監護人之訴. 考慮這問題, 未免有點言之過早, 與其請求改定, 何不在離婚時就加以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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