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死刑執行要點的暫緩執行死刑、有 再審、非常上訴、釋憲
但是刑事訴訟法506條只有說精神問題、懷孕才可以暫緩執行
為什麼法務部內部會議的行政規則、可以限制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某團體是不是搞錯了...釋憲並沒有理由可以暫緩執行、就算補不補釋憲文件都沒法律依據
不知曾部長能不能廢掉這種天兵規則~ ~
dkandy50 wrote:會針對死刑提出釋憲的基本上精神已經有問題了,所以符合法令規定.
但是刑事訴訟法506條只有說精神問題、懷孕才可以暫緩執行

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第 465 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心神喪失和婦女懷胎應停止執行死刑,
至於再審和非常上訴都不構成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
條文中只說執行檢察官『得』(而非『應』)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也就是可停可不停。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竟以內部行政規則自創三項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
根本沒把三審定讞的判決放在眼裡,
自己當起第四審來了......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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