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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可以自廢武功嘛

實施死刑執行要點的暫緩執行死刑、有 再審、非常上訴、釋憲

但是刑事訴訟法506條只有說精神問題、懷孕才可以暫緩執行

為什麼法務部內部會議的行政規則、可以限制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某團體是不是搞錯了...釋憲並沒有理由可以暫緩執行、就算補不補釋憲文件都沒法律依據

不知曾部長能不能廢掉這種天兵規則~ ~

2010-05-04 18: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務部

dkandy50 wrote:

不知曾部長能不能廢掉這種天兵規則~ ~
拜託先掃射完剩下的40個!再來想這個問題
杜絕網路唬爛騙子!請支持有圖有真相運動!!
dkandy50 wrote:
實施死刑執行要點的暫...(恕刪)



* 簽名長度為英文字母100個(中文50個字)以內

dkandy50 wrote:
但是刑事訴訟法506條只有說精神問題、懷孕才可以暫緩執行
會針對死刑提出釋憲的基本上精神已經有問題了,所以符合法令規定.
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湯國王子 wrote:
拜託先掃射完剩下的4...(恕刪)

可以玩大逃殺!
剩下來的那一個,我們會施打麻藥再開槍
臨危不亂嘴砲
湯國王子 wrote:
拜託先掃射完剩下的4...(恕刪)


就是說咩

怕後面都有釋憲擋著

都不執行了

王子頭香
dkandy50 wrote:
實施死刑執行要點的暫...(恕刪)

小心呀~~
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第 465 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不得執行。

刑事訴訟法只規定心神喪失和婦女懷胎應停止執行死刑,
至於再審和非常上訴都不構成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
條文中只說執行檢察官『得』(而非『應』)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也就是可停可不停。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竟以內部行政規則自創三項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
根本沒把三審定讞的判決放在眼裡,
自己當起第四審來了......該死!


湯國王子 wrote:
拜託先掃射完剩下的4...(恕刪)

甘…我笑了…
支持掃射!
傳說搶到1000個頭香…嘴砲功力將會增進一甲子!
湯國王子 wrote:
拜託先掃射完剩下的4...(恕刪)



可以用50機槍嗎????...
用情(攝)的角度去窺視光(影)的世界http://album.blog.yam.com/realsky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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