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租屋族大大一個問題;
個人每個月房屋租金9000x12月=108000, 一整年的支出想採取列舉扣除申報,但是現在稅法規定要求檢附房租契約書,我的問題是,我是94年7月簽的契約到95年6月到期,問題是因為契約未到期,如果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把契約書正本給國稅局,那我剩下的契約要如何屢行,
1. 要跟房東重新簽約嗎??
2. 可以用契約書影印本給國稅局嗎??
3. 因為簽的約是短期, 有沒有人在未告知房東的情況下將房租列舉扣除?等到房東被追繳所得稅時都已經搬走了.
4. 各位在租房子的時候會特別跟房東說好所得稅的部分嗎??(雖然制式契約的條文內容有載明)
Thanks a lot.
chioumj wrote:
請教租屋族大大一個問...
1. 要跟房東重新簽約嗎??
2. 可以用契約書影印本給國稅局嗎??
3. 因為簽的約是短期, 有沒有人在未告知房東的情況下將房租列舉扣除?等到房東被追繳所得稅時都已經搬走了.
4. 各位在租房子的時候會特別跟房東說好所得稅的部分嗎??(雖然制式契約的條文內容有載明)(恕刪)
1.不必
2.影本即可,我已經用影本報過好幾年了,記得去國稅局下載個人承租自住房屋切結書
再加上繳款證明影本即可(我是銀行匯款單影本)
3.&4.同常不必告知,不過我都會先提,連報稅都不給報的房東通常不考慮承租
還有你本來今年就只能報94/7~94/12的房租支出( 以這個租賃來說 )
剩下的95/1~95/6要明年才能報,根本不需要去動契約
像我前年搬了一次家(橫跨兩個契約)
去年報稅就同時檢附兩個房東的契約
重點是你的繳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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