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查了一下人事行政局的網站,上面寫...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第三條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問了勞保局上班的朋友 他說勞保局有補假耶....
想問看看還有沒有其他單位的有沒有補假...
我們公司目前沒有表態放不放
想問其他人有放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而今年的5/1人事行政局的行事曆沒有標補假,所以大都不會放!
有關勞動節遇星期日(例假)應否補假疑義勞委會說明如下: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 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共19日與公務員之休假日尚非一致)。事業單位因業務或工作特性需要,每日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或第30-1(變形工時)條及第36(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條、第37(紀念日)條之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請參閱本會網站新工時制度參考方案。 事業單位為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如將每二周4小時之工作時間調移於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作8時24分,則其休假日並無減少,勞動節遇星期日(如勞雇雙方約定例假為週日)則應補假一日,若勞雇雙方約定係將部份休假日調移至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則勞動節已調至週六放假,尚無補假問題。至於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實施週休二日(每週40小時)如無調移休假日之措施,勞動節遇勞工例假日,應補假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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