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93年3月31日到職~99年2月12日非自願性的離職~請問公司要付
我多少的資遣費~我的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大概5萬元~還有我因為是從事汽車業~公司的底薪非常低是18000元~適用勞基法嗎~公司3月底有叫我去拿支票大概8萬多元我覺得金額太少請問這樣會影響到我的權利嗎~因我近期會和公司在協商可以盡快告訴我嗎
舊制資遣費是滿一年一個月
新制是滿一年半個月
把你離職前六個月的薪資單拿出來
除了加班費以外
其他例行性的費用也算是薪資
例如:保密金3000(每個月都有)、生產獎金5000(每個月都有).....
只要是每個月都有且都相同的就算.....
還有一個大家都比較不知道的-----預告工資
你老闆今天跟你說:你明天不用來了
你隔天就不去了~算你是五年好了
滿一年要提前10天跟你說
滿三年要提前30天跟你說
你幹了五年~牠何時跟你說的????
這個也可以拿~~~
新制滿一年半個月
舊制滿一年一個月
依此累推.........
因為你已經確定"走路"了~~
你就不用擔心~~放心去玩~~
記得~一開始不要用質問的口氣協調
用疑問的口氣說:我有看勞基法...我不是應該多少多少.....
看牠如何對應....
牠還是白爛的話....勞工局的電話給他打下去....


只要是確定不幹的~~我都會教很多的......
加油~~~



在01內充滿了歡笑與和樂~~!!!這裡真是人間的另一個美好天堂‧小蔣~感謝你創造了它~使我生活中充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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