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我老公的帳號來發文~ :P
想請教各位:
目前小女子的公司規模約20人~
公司自己擬定了"員工手則"...內容諸多與勞基法不合之處~
但是 當上班的第一天 就要求在員工手則上簽名~
請問各位 這樣的員工手則有效用嗎?
若哪天真的與公司告了起來~
是簽了名的員工手則勝?還是國家制定的勞基法勝出呢????
....以上問題~請教各位~謝謝!!!....
請各位看看上述幾點~若稍微了解勞基法的~應該都能看出不合理之處吧??
例如:生理痛 一年規定只能有三日???
例如:責任制就沒有加班費?(這點於勞基~個人不是狠清楚...)
例如:特休假也完全不合勞基法~~
哈哈哈~我知道你們想說什麼~~
((((((((((((換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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