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長、台北市警察局長、大安分局長與敦南所周所長,您們好:
我們是住大安區轄區這邊的住戶,過年期間多家民宅被行竊,皆已報案多時。
但詢問皆無任何進度,一時之間抓不到竊賊、搜不出財物,就算了,至少該說明處理進度跟經過吧,怎麼詢問都沒有任何訊息,想必根本就沒處理吧。想說01這邊神通廣大,就在這邊再次跟您詢問了。
上週還有昨天、今天,都看到你們所內因有員警收保護費保護職業賭場,而被檢調搜索大陣仗,甚至所內員警已收押。可能你們所內最近都在忙媒體報導的這些吧。但總不能因此就一個多月案子都沒處理吧!!
另外套句前行政院某院長的老話,我合理的懷疑,竊賊有可能是你們保護的職業賭場裡面輸錢的人有關,因輸錢還不出,所以狗急跳牆加上地緣關係,跑到我們住宅偷財物再還他們錢!!提供線索給您,可試試看。
懇請敦南周所長或大安分局局長、市警局長、市長....等長官,能苦民所苦,看到文後可來訊告知目前竊案處理進度!!再麻煩你們了,謝謝!!
最後,如有因在此公開詢問而冒犯到您們,請不要傷害我家人,針對我即可,謝謝!!
希望被苦民所苦的民眾 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本(3)日表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鑫健、賴淑芬等2名檢察官分率檢察事務官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員等數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以「瀆職」等罪嫌,於昨(2)日上午9時00分,分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查隊、敦化南路派出所等辦公處所暨員警住所進行同步搜索,並約詢偵查佐崔○○、張○○、王○○及巡佐羅○○等4人。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詢完畢,將偵查佐崔○○等4人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複訊,巡佐羅○○訊畢後責令10萬元交保,偵查佐崔○○等3人均由檢察官聲押,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9年4月3日凌晨裁定崔○○等3人羈押禁見。
本局謝局長於99年3月29日大安分局所屬同仁遭搜索後,立即召開會議提出檢討,要求各單位全力掃蕩風紀誘因場所(如:賭場等),並加強人員考核;復於99年4月2日獲悉大安分局再遭檢調搜索後,除對於該案深表痛心與遺憾,立即指示秉持毋枉毋縱原則,全力配合檢察官偵辦,並於昨(2)日緊急召集本局所屬各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暨各單位督察組長會商,宣示本局全力掃蕩風紀誘因場所的立場,要求各分局長率同副分局長、督察組長至所屬派出所轄區,全面清查轄內職業賭場(含百家樂、德州撲克、賭博電玩店、麻將賭博等)、色情(含剝皮店、色情傳播店、酒店等)等場所,逐一檢視並督飭偵查隊長及派出所長全力查緝,另責成督察室及政風室採取全面性探訪、複查並規劃取締,各分局長及刑事警察大隊亦應同時要求各級主管全面動員針對轄區職業性賭場及色情場所全力規劃查察取締,並對執行績效嚴加列管考核,必要時動用全分局警力,澈底消滅風紀誘因場所,同時加強幹部考核,對於有風紀顧慮、不適任者,全面檢討,並視情節及時調整職務,以預防風紀弊端發生。
該案本局並依相關規定追究涉案員警及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責任如下:
一、涉案員警行政責任擬議:
(一)偵查隊偵查佐崔○○停職。
(二)偵查隊偵查佐張○○停職。
(三)偵查隊偵查佐王○○停職。
(四)敦化南路派出所巡佐羅○○俟偵結情形再行擬議。
二、大安分局相關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責任擬議:
(一)分局長黃福坤記過一次並調整職務。
(二)前副分局長楊鴻正申誡二次。
(三)偵查隊長李楊標記過一次並改調刑事警察大隊內勤組長。
(原規定懲度記過二次,因未滿3個月減為記過一次)
(四)偵查隊副隊長黃國師記過一次。
(五)督察組組長葉金順申誡二次並改調一般行政組長。
(六)其他相關人員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我看您可能還得再苦上一陣子
深表同情
welcome to taiwan
寧靜海^_^ wrote:
樓主如果是行政院長或是內政部長的話
我保證他們一定一個星期破案
什麼!!是個死老百姓喔...(恕刪)
對吼....
我們在警察眼中、心中,只是死老百性!!
我們只負責繳稅,或不小心違規時被罰錢,提供他們薪水而已~~
住宅被偷去報案,好像是去找他們麻煩一樣~~
警察應該算是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的私家保全,但薪水就是一般受薪階級死老百姓的責任而已~~
寧靜海^_^ wrote:
這樣政府才會給我們警方3萬以上的薪水...(恕刪)
一般小警察,本薪+加給+加班費,應該有7-8萬以上喔!!
這部份是看的到得部份!!
如果像這次敦南所收保護費的狀況下,就不止這些了~~
只是說,收保護費的只有敦南所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