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女朋友,前一陣子幫她家的狗狗帶去拍沙龍照,
拍的很不錯啦,不過小弟對契約裡面的條文有些疑問,
大意就是說,被拍出來的照片,其所有版權歸該攝影公司所有,
而該攝影公司有權拿去做任何的使用,乙方不得有異議~
我覺得很奇怪,今天是屬於甲乙雙方約定的消費行為~
如果今天是無償的拍攝行為,照片被甲方拿去做什麼商業活動,我是沒啥異議~
但是乙方已經有付費了,為何甲方所可以擁有其版權,而且可以不經過乙方同意就拿去做亮業行為呢 ?
還是這在攝影界是很正常的現象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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