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弟的女王告訴我一個很令人訝異的事件

屏東縣某國中的某位幹事(應該是行政職務),
主要工作是將校內學生記過的過單電子化,
就在上上星期的某天
這位幹事被廣播請到了訓導處
原因是他的兒子(在同一所國中),將要被記過
這時候這位幹事情緒穩定地聽完便離開了訓導處
似乎是默認了他兒子將被記過的事實
可是重點來了
就在上星期
訓導處的主任卻告知那位要記學生過的老師
"你要小心一點,幹事跟我說只要在過單上簽名的人,包含老師,主任,校長,都會收到存證信函!
"所以過單我還沒送出去"
不知道板上各位大大看完了作何感想?
原來存證信函是這樣用的

原來學校的幹事比老師,主任,校長都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