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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勞工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給付年齡,年金保險契約不得約定低於六十歲。
年金保險契約應約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年金保險契約得約定,勞工死亡者,由其指定受益人請領保險金;未指定時,由遺屬請領積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四十三條 勞工、勞工之遺屬或其指定受益人向保險人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請自行計算 是否符合勞退資格 及請領金額
再跟 國保比較
如果短期找不到工作 找個工會加入 繼續投保勞保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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