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不才 本來在公務機關做約僱職代(從98年的3月至10月-已超過半年了(後來在10月份高考的人員報到..小弟就依規定解職。因為還要交接..所以從 約僱職代-解職的那天起,被轉做 技術性單工..直到去年的年底,到了今年一月份在被主管留下來(一樣是技術單工)......幫忙業務 ,直到99年的2 月28日離職。
像這樣要申請失業給付資格有符合嘛?
約僱職代的那段時間有依規定解職的離職證明,直到今年2月28日離職的那天也有發離職證明,這樣去申請 失業給付 要帶的離職證明是 「約僱職代」和「技術單工」的離職證明即可嘛? 因為98年10月到12月份的技術性單工是從機關內部簽核准的..直接留下來 沒給我契約副本。99年1月至2月底有把契約副本給我。
小弟努力找工作ing..中,哈 工作金難找。 大家一起加油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