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3月12日,日本宣布死刑合憲

1948年的今天,日本的最高法院宣布死刑合憲。

原因是在1946年,有個失業的遊民因為母親和妹妹沒幫他準備晚飯,
於是一怒之下把她們兩人用鐵鎚打死還丟到井裡面;

此人一審、二審都被判處死刑,不過辯護律師還是上告,

他上告的理由是:
" 日本國憲法禁止公務員進行殘虐刑罰,然而,死刑正是最殘虐的刑罰,
這種危害生命尊嚴的罰則明顯違憲。"

於是日本最高法院集結了十一位大法官,開始討論這個問題,
最後他們做出了如下的意見陳述:

1. 生命是尊貴的,一個人的生命甚至可以說比整個地球還寶貴,
因此憲法也特地制定了保障生命權的條款;
然而,憲法也認為,國民的生命權應置於法律之中考量,
因此,立法限制乃至剝奪生命權,並無不當。

2. 死刑本身的執行方式若是從人道觀點而言太過殘虐(Ex.火刑),
則自當被認為是違憲,並變更其方式。
(意思是說,死刑是否殘虐,得看其執行方式是否為社會所不能容忍)

3. 刑罰的殘虐與否是由國民的觀感來判定的,
如果我國國民都認為死刑殘虐,那麼死刑自當廢除,然目前狀況顯非如此。

根據以上幾點,日本政府於1948年的三月十二日,宣布了死刑的合憲。

--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在經歷了無數次挫折、被司法的高牆拒於千里之外,
面臨絕望的深淵之後,青年終於在這一天,贏得了對犯人的「死刑判決」。
隻身一人對抗龐大的辯護律師團,為了亡妻和女兒,
這名年輕人在這場愛與信念的戰爭中,堅持奮戰到了最後一刻;
世人都將青年歷經九年的苦戰,喚作「孤高的奮鬥」。
--門田隆將、本村洋,"與絕望奮鬥"--
2010-03-12 8:08 發佈
同意,不然東條英磯會於1948年11月得到赦免
http://lin61930726.pixnet.net/blog/post/27407032
此BLOG有圖文更詳細
一審審判時
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

有沒有很像姦殺國二女生那死刑犯
人權律也主張該姦殺犯才剛滿19歲
新聞http://www.atlaspost.com/landmark-1640198.htm

人權律師團的一些主張
很好笑~~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律師團是這樣辯解的,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

而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然後某些很偏執主張癈死的人
就是要受害者家屬寬容
別心懷憤怒
用各種力量壓制被害人家屬
今天如果不是王聖人直接嗆就是不執行
我想社會也不會有這種反彈的聲音
那些受害者家屬大多只能在家捏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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