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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銀行可以向家屬要死亡證明及拋棄繼承證明嗎?

請問:銀行可以向家屬要死亡證明及拋棄繼承證明嗎?
對不起,請教因卡債自殺身亡,法定繼承人也已申請拋棄繼承(審理中)
請懂法津或銀行作業的人士告知,家屬是否要寄死亡證明及繼承人的拋棄證明給銀行,謝謝
2006-03-15 11:12 發佈
銀行(委外催收公司)要這二種證明,只是要證明欠債人已往生,好讓負責的催收人員停止動作,但換了另一家催收公司時還是會照樣催收的...
死亡後要拋棄繼承

要在二個月內完成

不然債務會跟著兒子跑
感謝二位好心人士解說.再請教房子已被查封拍賣,若拍賣不足付貸款額,
請問保證人是否要補足拍賣不足的貸款之餘額...再次感謝...
要從知悉起算二個月內,如果不清楚家人的資產負債狀況,限定繼承會是比較好的方式...

linkine wrote:
保證人是否要補足拍賣不足的貸款之餘額


是的._.

所以有一句話是這樣說:
人呆就是保

不是沒有道理的._.;;
停權計數:3次
很感謝大家的解說,我會好好處理後續相關事宜,再次感謝...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請教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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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rdonn wrote: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恕刪)



拋棄繼承應該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指往生者)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可以加以參考撰寫。


樓上的大大已經說明很清楚了..
只再補充一點..
在繼承順序中並不包含配偶..
因為不管輪到哪個順位..配偶都有份的..只差在遺產(債務)的多少..
如果卡債的金額很大..
連配偶也要辦拋棄繼承...
不過配偶拋棄繼承後 ...遺產(債務)還是會找配偶繼承順序的下一位...

感覺像是沒完沒了~
如果留財產...沒有人會通知你..
如果留債務...粉麻煩的..銀行或是其他債權人士有這個權利要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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