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銀行可以向家屬要死亡證明及拋棄繼承證明嗎?
對不起,請教因卡債自殺身亡,法定繼承人也已申請拋棄繼承(審理中)
請懂法津或銀行作業的人士告知,家屬是否要寄死亡證明及繼承人的拋棄證明給銀行,謝謝
gordonn wrote: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恕刪)
拋棄繼承應該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指往生者)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可以加以參考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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