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
錄音是一定要的.................
別讓這種人以為你們好欺負...
蒐證蒐的好...官司沒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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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台中小康)
您眼睛有問題嗎??
我只是針對"對方獅子大開口",才說要蒐證。
蒐證有錯嗎??
上法院前,蒐證有錯嗎??
我又沒說被害人怎樣怎樣
我只有說要蒐證阿
是怎樣,說蒐證不對啦??
當事人都不能蒐證,然後被害人說賠多少就賠多少是嗎??
業務過失就該死嗎??
不能為自己蒐證??
不能為自己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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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顧左右而言他
蒐證哪裡有錯??
你倒是說說啦
好啦..你是法律專業人員
請問你在哪裡執業啦??
以後01鄉民有問題都去跟你請教好了(都不用上網問了,反正大多數人都不是專業法律人,也都不能給意見了)
我給的意見如果有錯..我會道歉
不過我從頭到尾都只看見你在"顧左右而言他"而已,講話沒重點
sony9 wrote:
但是但是對方之後說還要精神賠償費,衣服破損也都要算,還要找議員,開始獅子大開口
總是要保護自己
搞不好,這段時間會跳會跑會上KTV..........看電影......就真的很難看出精神那邊要賠賞囉
...(恕刪)
首先說明精神賠償費應稱為精神慰撫金,
請求之依據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分別規定明確。
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則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車禍受傷者,
其精神上必受痛苦,
除非他無痛覺,
就算事後他去KTV...看電影..亦需賠償精神慰撫金,
只是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高低需考量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後而核定相當之數額。
Double.A wrote:
我的阿伯上班載貨因為...(恕刪)
畢竟是你的阿伯沒弄好自己的貨品砸傷人
所以賠償是應該的
但對於傷者的獅子大開口 我們也要給于譴責
醫藥費 薪水損失 交通費 精神損失
這些只要合理都該給(怎樣叫合理你們自己應該都懂)
醫藥費 (拿收據實報實銷)
薪水損失
(請他提供自己的薪資轉帳證明,算算耽誤一天薪資是多少,至於要賠幾天薪水,
問當天門診醫生看她的傷需要休養幾天就賠幾天,你們自己也要加幾天人道的休養時間給人家)
交通費(請她沒有交通工具可使用的幾天時間裏,搭完計程車要季的開收據來實報實銷,法院是講證據,不是對方說賠多少就多少)
精神損失(看你們自己的誠意,畢竟錯在你們,人家好端端無故受災殃,只因你們的關係,所以看你們的誠意)
至於衣服 包包 以及機車維修費用
建議你們看對方機不機車
如果太機車
全部用折舊賠償
上法院也一樣拉 沒有所謂賠新的這種屁話
(通常金額大概只剩下新品的3成價格,對方如果太機車,就弄她吧)
最後來是強調前面說的
畢竟錯在你們
別以為拿個水果看看就沒事了
畢竟對方可以用業務過失傷害外帶民事賠償來告你
該賠的 你們就該賠
畢竟起因是你們的錯
只要你們覺得合理 不會誇張到爆
就當學一次教訓吧 (下次記的貨物要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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