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所謂「通姦行為」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之異性發生生殖器接觸的性交行為因此,愛撫、性幻想、電話性交、網路性愛等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性愛的行為只要沒有發生越軌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構成刑法上的「通姦」行為。>>>所以這個案例的法官 , 判決並非無理只能說 , 時間點沒掌握好證據又不足 , 造成被告辯稱的理由>>>先進國家 , 都巳經把通姦除罪化了像知名的老虎伍茲另外去年政院通過的性工作除罪化等再再顯示這是未來的趨勢婚姻不過是張薄紙 , 重要的是感情的維繫如果巳經沒有感情了欲以一紙證書及法律上的規定 , 限制配偶的性行為對象也很可悲
escudolin wrote:婚姻不過是張薄紙 , 重要的是感情的維繫如果巳經沒有感情了欲以一紙證書及法律上的規定 , 限制配偶的性行為對象也很可悲 但是台灣人就愛這套啊你又不是第一天住台灣再噁心的事,也要找個漂亮的理由拿出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