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請各位神人賜教!!!

小弟女友(簡稱MG)目前在營造公司上班,職位為會計
因老闆人品問題而導致她上班情緒不佳,故想在過年後就不幹了


其實,MG在半年前就已提出離職申請(但只是口頭上的預告),而公司之前也說過會請新人進來
之後卻也沒有進行積極的僱員動作


在今天(2/12)的晚上,MG就打電話給公司的副董(老闆的兒子,簡稱GY),並提出離職申請
而MG跟GY說,她想在二月底(2/28那天)離職

現在卡到一個問題,在今年2月1日的時候,MG有簽一份聘僱契約書
上面的第六條寫到:
乙方自請離職,須依甲方規定1.試用期30天 2.正職人員60天 3.管理職90天 前提出辭職書並確實完成個人工作相關交接事宜後,方可離職

可是,GY嗆她,離職必須照契約書走,否則算是未完成工作交接,會先寄存證信函
並提出因MG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的損失,會依法跟MG求償,甚至還嗆說會想辦法找到MG家裡


所以,目前有了一些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大:

1. 提出離職申請是否用書信比較好?亦或是MAIL也可以當作存證呢?

2. 如果照契約書走,就必須待滿60天才能離職,也就是4月13日才能離職
如果按照二十天的規定來走,大概會在3月4日那天可以離職
但在電話中,MG被威脅了,心灰意冷之下想在過年後就不去了,也就是2月21日就不去公司

選擇哪一種會比較好呢?

3. 因公司遲遲不請新人,又在2月1日那天逼迫MG簽下契約書
而之前的口頭提出離職申請(已超過三個月),在法律效力上算數嗎?

4. 如不遵守契約書的話,公司提出賠償請求大約會多嚴重呢?

5. 因工程延宕關係,MG每天加班到晚上8.9點,卻因公司未設置簽到退簿或打卡機,無法證明加班時間
如此可向公司求償加班費用嗎?


小弟在網路上有爬過相關文章,有人說存證信函不具法律效力所以不用緊張
但我怕GY人後續會想賤招搞死MG


我該用哪種方式來為MG解圍呢?
請各位大大幫我集思廣益ˊˋ
拜託各位了~~~
2010-02-13 0:5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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