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先進,消保法第19條,適用在任何購物事情上嗎?

消費者保護法:
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不知在有登記營業或是非營業性買賣者,是否都受第十九條規範?
買賣中古物品是否也依此規範?

2010-02-02 7:45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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