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28日 陰天 晚上 11:15 分
地點 : 淡水/竹圍/八勢路 違規事項 : 第56條第一項第一款
今天領到了今年第一張紅單,回家的路上聽著蕭煌奇的新歌 "心裡有針" 這首悲歌...
"我的心裡有針要喊煞無聲" <---歌詞片段
眼揪起著大湧叫我賣暝夢!!!!!!
心中實在無限感慨,工作上的業績如果可以這樣搞該多好!!
最近公司裁員...業績難做! 所以有感而發 !! 純發牢騷 !!
過年快到了,交通取締會"非常~非常"的嚴格,平日不大會開的....現在都會"加強"!!
運氣好不會開到你,可能單子用完了或"業績"達到了!!
真是委屈這些辛勤的員警們.....
---------分 隔 線-------------------------------------------------------------
紅線大家都知道不能停,連鳥不生蛋機不拉屎的地方都不能停,只要是畫了紅線!!(以下附上條例)
真是感謝辛勞員警半夜為了交通如此打拼!!本人在此致上最高敬意!!
法規參考資料 :
第五十六條(違規停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
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
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
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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