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南京東路捷運站附近一家很有名的皮膚科看青春痘,前後約7次
每次都是要到櫃檯前,小姐才會跟我說:「今天健保200元,自付XXX元」,然後我每次都是付了6.7百元後,收到一張實收金額是"200"的收據(有時候加健保藥物自付額20,所以是220元)
我有疑問的是,我付的錢不是200元耶?有一次問小姐(因為我要申請保險理賠),她才開了一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給我
之後我換另外一家皮膚科看,藥師的窗口上就貼著一張告示「自費買藥,歡迎刷卡」(大意是這樣)
請問第一家皮膚科這樣有違法嗎?
這篇醫改會的文章別讓就醫權益『稅』著了,從索取「清楚完整」的收據做起! 供大家參考
以後我不去這家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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