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給點意見吧
小弟昨天騎車回家時在路上跟一台迴轉車輛擦撞,對方沒有停下來直接開走...我當時躺在地上爬不太起來...後來看醫生是胸口挫傷,還有膝蓋擦傷
雖然有記下車牌,但是跟目擊證人看到的跟我看到的雖然後四碼相符,但是前兩碼他跟我看到的不同..
他看到7X,我看到GK[無言](後來交通隊的警察依照外觀描述以及按照我跟目擊證人的車牌推測車牌應該是7X開頭,因為這車牌查到的車有地緣關係跟外觀描述,廠牌都對)...但..問題就來了.....
交通隊說因為不是重大事故的話是歸派出所管,所以要回派出所做筆錄我就去派出所啦,結果警察說因為我跟目擊證人提供的車牌號碼不同,所以不能確認的話就只能先連絡這個交通隊提供的疑似肇事者車籍地址跟電話看看..但是打電話給對方,對方沒有接電話,警方說他會去對方家看車子,所以請我隔天(就是今天)在他去對方家裡看看後再來做筆錄...所以筆錄拖到今天下午才去做...在派出所時警察查了一下GK-XXXX的車牌找到的車是銀色的車,GX-XXXX查無此車牌,這樣卻還是要以疑似肇事者方式跟對方聯絡,我想問一下大大有沒有什麼自己可以比較積極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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