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adobe平面數位設計就業班36h、3ds Max動畫空間設計班60h),
課程費用共計37800元(現金3000+34800遠銀貸款分期),
課程預定開課日為94.11.20,但因工作時間無法配合上課,故於94.11.17日辦理課程保留,並經聯成電腦教育學苑公館分校同意辦理保留至今。
但於99.01.10前往該班詢問因課程不符現今工作所需之用,欲辦理離班退費事項,經櫃台人員答覆,退費手續依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定,本人欲辦理退費日期超過預定開課日,視為已上課未逾三分之一,僅能退應繳總額百分之五十,且還要再扣除銀行貸款手續費;但個人並未上過任何課程內容,且預定開課日並不一定會開課,與本人報名日及辦理保留課程日也無超過,為何僅能退不到百分之五十的費用呢??
99.01.14接到新答覆,可退七成

但還是跟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定的有所衝突吧:節錄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91.08.13市政會議通過
91.08.28府法三字第09108085300號令發布
95.08.29第1387次市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9.11府法三字第0953229920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三十三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一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99.01.26
最新答覆,退貸款八成,但要另扣0.0725*12期的貸款手續費,這樣好像比退七成還少吧=.="
向消保會申訴中,案件目前處理中~45天內會有處理結果嚕,
99.03.15
最後退費九成,扣除貸款手續費和解,但還要簽和解書,內容第六條要求保密條款,要求不得透露切結書內容條文附件...,還不得洩露於網路討論區留言板email及其他媒體及同業勒,
看到這條,整趴火都起來了

當場叫他給我畫掉,否則就等開協調會唄,若沒有瑕疵或錯誤,還怕被人誤會嗎?還啥若因甲方(就是本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及乙方商譽時,甲方應負擔一切之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勒,那你浪費我的時間和精神處理這事,要不要補償我勒
後來看我這麼硬,就趕快畫掉這條內容辦理退費了,完。
心得:情理法,其實是因為自己在法律道理上站不住腳,才想動之以情來處理吧,若我一開始心軟,就傻傻的只退五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