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看不懂@@第一章總則第四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四、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五、請求刪除。其中 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啥意思阿???到底意思是可以要求別人刪除嗎??有沒有高手回答一下...真的被文字搞瘋
我也知道能刪除但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幹嘛後面加 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舉例:騙人簽下相關契約說..當事人放棄第四條條款的意思嗎??我國文不好加上法條一推寫的快跟文言文一樣
例如你的資料無故在網路上被公開(被神龍神出來XD?),妳有叫他把資料刪除(叫他D文D圖XD?)或停止使用的權力不得預先拋棄例如去補習前,補習班跟妳說"如果你考上台大我會把你的資料(畢業高中、名子)當做我們的廣告散佈在各大論壇當活廣告,到時候你不能叫我刪"(啊我就生性低調就害羞勒?)或以特約限制之也不能以契約去限制權力的主張,補習班:要刪可以,拿錢來
「不得預先拋棄」的意思,就是不可以事先約定「我拋棄....的權利」類似的語句「不得以特約限制」的意思,就是不可以在合約書上寫「我要求....的時候,需先....才可以」類似的語句所以,你可以任何時候要求擁有你個人資料的單位不可把資料交付第三人也可以任何時候要求刪除你的資料,對方不得拒絕說一個題外話前陣子,接到永豐銀行寄來的一張DM,上面寫:如果您同意我們將您的資料交付合作廠商進行行銷活動,就送您 200 元 7-11 禮券我去電永豐銀行詢問之後,我的理解是:之前辦信用卡的時候,沒有同意將資料交付合作廠商,所以永豐銀行才發這個 DM,希望用 200 元禮券幫合作廠商買我的個人資料,而且要把資料給幾個廠商都沒有關係喔!
設立這個條文的意思是避免有人利用『契約』的方式限制個人對資料進行修改、刪除的權力限制。還記得我們有常常商業上簽的一份文件說『同意將個人資料交於相關企業進行行銷的相關用途』,這就是使用個人資料的條款。當勾選為『同意』時,就表示可以使用個人資料,是屬於契約上的約定。而在這契約的內容中,不可以有同意個人『放棄』修改、刪除的權力之相關內容。另外,我這印象中也有例外喔~公法上之個人資料處理,好像有部分是不允許個人有修改、刪除的權力。個人資料保護法一開始不包含私人機構,所以有些內容要稍微注意一下修法前後的差異性。(現在已經修法,連私人企業一起包含在內)---------------------------------------更正原本是僅限於部分行業,現在已經修法是擴及所有用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