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高手解釋一下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的解釋?

真的看不懂@@

第一章總則
第四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四、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其中 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啥意思阿???
到底意思是可以要求別人刪除嗎??

有沒有高手回答一下...
真的被文字搞瘋
2010-01-11 1:19 發佈
個人資料是屬於個人的,
當然可以要求刪除...
國家可以合法持有之單位的話才不行.
我也知道能刪除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幹嘛後面加 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舉例:騙人簽下相關契約說..當事人放棄第四條條款的意思嗎??

我國文不好加上法條一推寫的快跟文言文一樣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例如你的資料無故在網路上被公開(被神龍神出來XD?),妳有叫他把資料刪除(叫他D文D圖XD?)或停止使用的權力
不得預先拋棄
例如去補習前,補習班跟妳說"如果你考上台大我會把你的資料(畢業高中、名子)當做我們的廣告散佈在各大論壇當活廣告,到時候你不能叫我刪"(啊我就生性低調就害羞勒?)

或以特約限制之


也不能以契約去限制權力的主張,補習班:要刪可以,拿錢來
「不得預先拋棄」的意思,就是不可以事先約定「我拋棄....的權利」類似的語句
「不得以特約限制」的意思,就是不可以在合約書上寫「我要求....的時候,需先....才可以」類似的語句
所以,你可以任何時候要求擁有你個人資料的單位不可把資料交付第三人
也可以任何時候要求刪除你的資料,對方不得拒絕

說一個題外話
前陣子,接到永豐銀行寄來的一張DM,上面寫:如果您同意我們將您的資料交付合作廠商進行行銷活動,就送您 200 元 7-11 禮券
我去電永豐銀行詢問之後,我的理解是:之前辦信用卡的時候,沒有同意將資料交付合作廠商,所以永豐銀行才發這個 DM,希望用 200 元禮券幫合作廠商買我的個人資料,而且要把資料給幾個廠商都沒有關係喔!
喵~~ 滑鼠不能當飯吃,但可以混飯吃
設立這個條文的意思是避免有人利用『契約』的方式限制個人對資料進行修改、刪除的權力限制。

還記得我們有常常商業上簽的一份文件說『同意將個人資料交於相關企業進行行銷的相關用途』,這就是使用個人資料的條款。當勾選為『同意』時,就表示可以使用個人資料,是屬於契約上的約定。
而在這契約的內容中,不可以有同意個人『放棄』修改、刪除的權力之相關內容。


另外,我這印象中也有例外喔~
公法上之個人資料處理,好像有部分是不允許個人有修改、刪除的權力。

個人資料保護法一開始不包含私人機構,所以有些內容要稍微注意一下修法前後的差異性。(現在已經修法,連私人企業一起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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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原本是僅限於部分行業,現在已經修法是擴及所有用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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