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攻擊
覺得被人身攻擊就去報案阿,在這邊服務員又不理你!!
你不是也是法律專家,這種毀謗你的名聲你應該知道怎樣處理阿!!怎麼像小孩子一樣再站務那邊吵呢!?
網路查的有誤請指正..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白癡智障...等。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
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
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
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
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
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
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
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海鳥之翼 wrote:噗..被你抓到..落漆了我.阿哈哈!!
肥雪你好激動...
是人身...

廣瀨康一 wrote:要善用資源阿~來這邊浪費他時間!!他不是一小時500元起跳..
他真的去告的話,那他的真面目就會出現了
所以他一直不敢去報案!

chieh76123 wrote:01嘴砲人生OLG...
"人生攻擊"
這是哪一招?
哪一款RPG出現的絕招呀???

競輪 wrote:先給我泡酒比較實在..我欠補!!
那我要去法院門口等他拿人蔘攻擊他可以嗎
不是啦~是拿人蔘供給他

我是馬爹利不是拔爹利 wrote:您說出我的心聲了
就是說呀....
好久沒看到三聯單的開箱文了.........

【嘴砲×貞節x巨乳】【守身如玉巨乳寶】【褲襠的隆起 絕非虛有其表】 【嘴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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